3.1.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
3.1.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1.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1.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规定。
3.1.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3.1.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3.1.3本条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出入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当施工现场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时,不同区域的出入口设置也要符合本条规定。
3.1.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布置”是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的原则性要求。
宿舍、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不应设置于在建工程内。
3.1.5本条对固定动火作业场的布置进行了规定。固定动火作业场属于散发火花的场所,布置时需要考虑风向以及火花对于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集中区域的影响。
3.1.7本条对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的布置位置进行了规定。既要考虑架空电力线对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影响,也要考虑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失火对架空电力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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