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宾馆建筑分类
首先宾馆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1.1条规定,按照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所宾馆建筑分为:多层宾馆建筑、一类高层宾馆建筑、二类高层宾馆建筑;
二、防火分区面积要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3.1条规定,多层宾馆建筑允许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高层宾馆建筑(包括一类和二类)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面积增加一倍。
三、安全出口数量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8条规定,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但是满足下列要求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和1部疏散楼梯。除此之外设置两个。
三、楼梯间设置要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2条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3条规定,旅馆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故理解为:32米以上的宾馆建筑应设置防烟楼梯间,32米(含32米)以下的宾馆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四、疏散宽度确定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1条规定,设置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以按照固定座位数的1.1倍计算。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1条规定,确定百人疏散宽度。
从而可计算出宾馆建筑所需疏散宽度。
五、疏散距离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17条规定,当宾馆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当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时距离不应大于30米,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不应大于15米。当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六、所需设置的消防系统
1)消火栓:建筑高度大于15米或体积大于5000m3的宾馆建筑,需设置消火栓。
2)自动灭火系统:一类、二类高层宾馆。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建筑。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自动报警系统:一类高层,二类大于500平方米的营业厅,或者是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财贸金融宾馆楼。需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4)防排烟系统:
以上情况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排烟设置分为两类:一是机械排烟;二是自然排烟;
如建筑采用自然排烟,应满足可开启窗的室内层高1/2以上的有效开启面积大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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