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
涉及中小学校的消防设施要求,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确定,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
一、中小学校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二、中小学校的室内消火栓箱不宜采用普通玻璃门。(10.2.7)
注:玻璃门发生破裂时,容易使学生受到伤害
三、中小学校建筑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依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疏散走道及楼梯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四、中小学校建筑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学校教室、教研室,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按中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五、中小学校的电源插座回路、电开水器电源、室外照明电源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10.3.8)
六、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8.5.2)
七、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8.5.3)
八、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8.5.4)
九、凡以上未涉及的部分及内容,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施行。
建筑防火分区:
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了防火墙,且相互间的疏散和灭火设施设置均相对独立时,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火灾相互影响能受到较好的控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以按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建筑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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