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器材检查和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总则
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工品等有爆的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系统的施工
一、一般规定
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
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
五、竣工报告。
二、布线
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除干净。
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
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
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第2.2.10条线槽的直线段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一、线槽接头处;
二、距接线盒0.2m处;
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
第2.2.11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第2.2.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第2.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