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制作标书公司-铜川做标书软件-铜川代投标软件
陕西秦之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投标书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创建以来,始终奉行“诚信为先,质量为本”为服务宗旨,不断开拓进取,大胆创新,服务与每一个所需群体及企业,致力提供高能的投标书,满足客户的需求。公司地址:朱雀南路1589号南飞鸿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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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文件:是投标有效的必检文件。保证文件一般采用三种形式:支票、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保函。项目金额少可采用支票和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一般规定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要长于标书有效期,和履约保证金相衔接。投标保函由银行开具,是借助银行信誉投标。企业信誉和银行信誉是企业进入大市场的必要条件。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放弃投标或拒签合同,招标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以弥补招标过程蒙受的损失。合同条件:这也是招标书的一项重要内容。后面谈合同部分时再谈。此部分内容是双方经济关系的法律基础,因此对招投标方都很重要。招标应符合惯例,也要符合国内法律。由于项目的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出补充合同条款,如支付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主保险费用等特殊要求,在标书技术部分专门列出。但这些条款不应过于苛刻,更不允许(实际也作不到)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中标方。设计规范:有的设备需要,如通讯系统、输电设备,是设备质量的重要文件,应列入招标附件中。技术规范应对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作出较为详尽的保证,也是避免发生纠纷的前提。技术规范包括:总纲、工程概况、分期工程对材料、设备和施工技术、质量要求,必要时写清各分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您的需要是我们的追求,做您满意的服务是我们的职责,陕西秦之光不断思索顾客的需求,以诚信待人,通过优异的投标书服务,力创价格不贵实在、优惠,主要采用以项目计费的方式计费,并提供可提供免费咨询的增值服务,努力顾客的期望,把每一次合同的签订作为服务的延续,真诚回报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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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一般是指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招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帮助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选择能力强和资信好的投标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否则,就会形成政企不分,会对其他代理机构构成不公平待遇。《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在立法中还考虑到应当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证招标质量,因此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的目的是通知潜在的投标人有关所要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及交货的时间安排。起草的招标文件应该保证所有的投标人具有同等的公平竞争机会。那么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小编来告诉你四大注意事项:
⑴所有采购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的内容,详细地一一说明,以构成竞争性招标的基础;
⑵制定技术规格和合同条款不应造成对有资格投标的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歧视;
⑶评标的标准应公开和合理,对偏离招标文件另行提出新的技术规格的标书的评审标准,更应切合实际,力求公平;
⑷符合本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要妥善处理。
招标上的特点:招标作为目前来说市场交易的一种行为,指的是招标人(买方)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技术要求和有关的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投标人(卖方)参加投标的行为。招标是公开的。目前很多大型的项目,都是需要通过招标来进行,要想拿到标,招标文件也是很重要的。要想的拿下,天卓告诉您招标上的一些特点。
招标与一般的交易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招标是由参加投标的企业按照招标人所提出的条件,一次性递价成交的贸易方式,双方无须进行反复磋商。
(2)招标是一种竞卖的贸易方式。
(3)招标是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进行的,并事先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条件,因此,投标根据其规定的条件进行,如不符合其条件,则难以中标。
招标代理的话实现是公示在审批。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编认为,对招标代理项目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先公示后审批。一方面,先行公示程序是进行审批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是审批程序依法进行的现实需要。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目的是使符合条件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排除其它潜在供应商的存在,供应商的真实性。该行为属于程序上执行的范畴,实体上并不具有直接操办权,并不直接改变采购方式,更不属于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情形。如果在公示过程中,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出异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供应商达3家的,可以继续采用招标代理方式实施采购;对符合条件供应商只有两家的,依据相关规定可依法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反过来讲,如果先行审批后公示,在公示环节难免会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以质疑的方式参与到采购活动中来,造成合格供应商不止一家的情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又要重新履行采购方式变更程序,财政部门的审批实际上成了无用功。客观上又增加了采购活动的不规范和随意性,造成采购程序执行的不严肃性。经先行公示程序后无异议的,恰恰证明了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1项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1项情形,且达到招标代理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时间节点上来看,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审批和在批准前依法进行公示并不矛盾。因此,对招标代理项目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先公示后审批制度,既体现了相关立法本意,维护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又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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