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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的话实现是公示在审批。结合政府采购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编认为,对招标代理项目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先公示后审批。一方面,先行公示程序是进行审批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是审批程序依法进行的现实需要。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目的是使符合条件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排除其它潜在供应商的存在,供应商的真实性。该行为属于程序上执行的范畴,实体上并不具有直接操办权,并不直接改变采购方式,更不属于擅自改变采购方式情形。如果在公示过程中,有其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出异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供应商达3家的,可以继续采用招标代理方式实施采购;对符合条件供应商只有两家的,依据相关规定可依法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反过来讲,如果先行审批后公示,在公示环节难免会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以质疑的方式参与到采购活动中来,造成合格供应商不止一家的情形,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又要重新履行采购方式变更程序,财政部门的审批实际上成了无用功。客观上又增加了采购活动的不规范和随意性,造成采购程序执行的不严肃性。经先行公示程序后无异议的,恰恰证明了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1项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1项情形,且达到招标代理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时间节点上来看,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依法审批和在批准前依法进行公示并不矛盾。因此,对招标代理项目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先公示后审批制度,既体现了相关立法本意,维护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又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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