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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以企业可否以制造虚假病假为由解雇孕期女职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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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表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三期之内的女职工确实享受更多的特殊关怀,但这并不等于其在任何情况下均免予解雇。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推知,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三期女职工予以过错性解雇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孕期女职工存在制造虚假病假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完全可以此为由随时通知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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