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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什么情况下会承担著作权侵权的行政责任为例

关键词:著作权法 著作权保护  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该条规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作者的民事权利,也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此时,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该条囊括了以下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对上述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有:(1)没收非法所得;(2)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3)罚款:(4)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互不干预,承担了行政责任并不免除民事责任,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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