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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律顾问:以对企业法人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哪些为例:
关键词:知恒律所、法律顾问、 企业法人、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企业法人依《公司法》第180条法定解散事由,或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诉讼解散事由,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那么,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具体所指为何?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若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综上,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中被人民法院指定为清算组的成员,均可依法对企业法人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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