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
以如何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继承存在的问题为例:
关键词:知恒、法律风险、法律顾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公司法》第75条明确表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是关于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
遗产继承是财产转让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cai财产。股权本质上包括股东的财产权和基于财产权产生的身份权即股东资格,该身份权体现为股东就公司事务行使表决权等有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就股权的财产权属性而言,其作为遗产被继承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就其身份权属性而言,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合作基于相互信任。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毕竟已不是原股东本人,股权实质上发生了转让。此情况下,其他股东对原股东的信任并不自然转变为对继承人的信任,这可能导致股东之间发生纠纷,甚至形成公司僵局。
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另行约定。由此,为解决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有必要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从实际出发,在公司章程行规定股东认为切实可行的股东资格继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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