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律师
以什么是“避风港原则”为例:
关键词:侵权行为 避风港 责任
“避风港原则”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的庇护--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百度公司)既不明知也不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则只要其在接到权利人的合理通知后及时移除侵权内容,便不承担责任。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需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只为用户提供存储、搜索等服务,而自己不生产内容;
(2)权利人已经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的行为;
(3)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的通知后履行了删除的义务。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致轻易陷入法律困境,保护了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但同时,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达到了相同情况下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的地步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不能简单地以“避风港原则”来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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