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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恒法律顾问:以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例
关键词:知恒、法律顾问、商标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综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显著性、便于识别、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是商标注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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