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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之专利使用权可作为股东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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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之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作为股东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也明确,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结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因此,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可用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无论专利使用权价值高低,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均可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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