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街道办附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_顾客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顾客名单
知恒律所为您普及企业商业秘密相关小知识:企业商业秘密是每个企业的立身之本和制胜之基,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理应成为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守住企业的核心资产,首先应当了解哪些企业的信息足以构成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下面以每个企业常见的“顾客名单”为例,来了解何为法律意义上所保护“顾客名单”,“顾客名单”受到法律保护应当满足哪些要件?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顾客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法律所保护的“顾客名单”,并不是常规理解意义上的基本客户信息所组成的集合。即并非简单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集合。如果是简单基础信息的集合,实际上从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均可以搜集获取,不足以成为任何企业独特的、能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顾客名单”需满足的受保护的考量因素之一,即具备深度性。所谓“深度性”,即在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带有无法简单从公众领域获取的属性,如客户特定的交易习惯、客户特定的需求、客户负责人的个人喜好等。从这一考量因素看,受保护与数量的多与少无关,只要是深度信息,即使是一个客户的深度信息也可以构成“商业秘密”。“顾客名单”受保护的考量因素之二,即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之所以强调客户关系的长期性,一方面本质上强调该“客户信息”的不易获取性和深度属性。一般企业长期维护的客户关系,是经过长年累月的经济交往和合作才得以沉淀和巩固,而非一朝一夕之事,企业在长期合作中才有可能掌握“深度信息”;另一方面实际上是满足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价值”要件。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类型,对企业有着一定的商业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而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正是这一商业价值的核心体现。
企业“顾客名单”要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需要结合法律对“顾客名单”的保护条件,在企业运营中对客户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和梳理,内部界定所要保护的范围,再配套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确保满足法律保护的门槛。具体配套的保密措施如何制定和实施,在下一期的文章中会予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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