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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企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可否要求返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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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介绍.

南山企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企业可否要求返还经济补偿?

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应当引起企业管理者重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下面以竞业限制为例予以阐述。

A于2015年2月进入深圳某软件公司工作,合同约定A担任技术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在A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其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在对公司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人、公司、企业、合伙组织或其他实体内,接受或取得任何实际权益或职位。公司于2018年1月发现A离职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之行为,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要求A返还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仲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不是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双方竞业限制协议中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是约定承担违约金以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而未对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过约定,故对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实践中,在双方没有约定返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一般仅支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不会判令同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应当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认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劳动者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的类似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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