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业秘密保护厂家_商业秘密保护咨询_知恒律师事务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那么 什么是商业秘密呢?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那么商业秘密具有哪些特点呢?
一、“非公知性”——何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1.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2.商业秘密中的“公众”,主要指同业竞争者。
3.“容易获得”,指可通过公开渠道,如公开出版物,媒体,报告会,展览等,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即可获得。
二、“实用性”——何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三、“保密性”——何为“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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