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正规渠道的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答:不构成侵权,因为此行为专利权的权利已用尽,专利权的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再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专利权。
规定专利权利权用尽原则的理由是:
(1)专利权人通过实施其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而从中获取了利益,其权利已经实现;
(2)如果在该产品被合法制造、进口并予以售出以后,专利权人仍可以对该产品享有权利的,不利于专利产品的流通和利用。
(3)从操作上讲,在实践中对于已经售出的专利产品进行控制也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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