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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企业利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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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介绍.

深圳福田企业利息借贷

“砍头息”可否认为双方有进行利息的约定?

   陈某因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今借到王某人民币8万元,十五天归还”。口头约定月息6%,王某实际银行转账支付出借款77600元,事先扣掉十五天的利息2400元。到期后,陈某一直未偿还本金和逾期利息,现起诉到法院,除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外,还要求支付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

现问:王某要求以事先扣掉“砍头息”来主张双方有进行利息约定,从而要求陈某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gao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jie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因此,本案中,王某所持债权凭证(借条)载明出借款8万元,但银行转账实际支付金额为77600元,在陈某抗辩认为实际支付借款本金为77600元,此时,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争议,法院就会要求王某进行补强证据,如补证不能,法院最终认定王某出借本金为77600元。

现债权凭证(借条)载明并未载明有利息的约定,王某要主张利息,就应该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利息的约定,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最gao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jie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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