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企业提成工资是否应计入到平均工资中?
请问:在确认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中的平均工资是否应该剔除掉提成工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现行有效)第53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因此,提成即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既然提成工资的性质在法律上属于计件工资制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提成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因此,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组成计算中是包含提成工资的,故仲裁委在确认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中在剔除提成工资后来确定月平均工资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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