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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以货物存质量问题拒付款,该主张是否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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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情介绍.

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以货物存质量问题拒付款,该主张是否有期限?

问: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收货即验收,收货后未验收的,收货后30日内视为验收合格。买受人A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收到B公司的产品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B公司遂起诉A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支付货款,法庭审理过程中A公司欲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A公司此种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i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综上所述,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的主张,有时间限制,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依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由此,A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应在收货后3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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