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飞天不老酒”与“飞天茅台酒”包装相似,侵犯商标专用权,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州茅台酒公司”)将监制、生产“飞天不老酒”的公司——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天不老酒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全顺酒业公司”)及网售平台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等共计310万余元。
3月29日,南都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了该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二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终维持一审判决,二被告公司须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飞天不老酒公司称商标系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
两款产品对比图。
飞天牌“贵州茅台酒”是贵州茅台酒公司推出的一款酱香型白酒,公司先后经核准注册获得了飞天图案和文字的商标。贵州茅台酒公司在一审时称,“飞天牌”系列茅台酒在1994年酒获得了第五届亚太国际贸易博览会金奖,知名度高。飞天不老酒公司监制、全顺酒业公司生产的“飞天不老酒”产品月销量超500件,侵犯了贵州茅台酒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据此,贵州茅台酒公司向二被告公司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飞天不老酒公司一审辩称,其对于“飞天不老”商标的使用早于贵州茅台酒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且飞天不老酒公司的企业字号为“飞天不老”,其在商品上使用“飞天不老酒”是对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使用“飞天不老酒”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飞天不老酒”是使用多年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贵州茅台酒公司上述商标与其公司商标并存多年。经过多年市场区分,双方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因此没有混淆的可能。
全顺酒业公司同意飞天不老酒公司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贵州茅台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两产品图案构成近似,侵害茅台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公司适用于酒类产品上的图案和贵州茅台酒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构成近似。二被告公司辩称构成商标的图案——飞天图来自于公众领域,但贵州茅台酒公司将飞天图作为商标图案主要部分获得注册,并投入使用的事实,足以使其起到区分提供同种商品的不同提供者的作用。
贵州茅台公司注册商标图。
二被告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飞天图和“飞天不老”字样的行为,侵害了贵州茅台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商品的价格和生销售数量,判决二被告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茅台酒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100万元。
二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商标是否超越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限;一审赔偿数额及合理支出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经审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