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ICP许可证申请条件-深圳ICP证代办-深圳SP证代办
注册资金: 100 万以上;有独立的企业法人 不能有外资
1、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公司公章。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深圳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3、深圳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所在深圳公司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新公司仅提供验资报告,代办SP)。
5、深圳地区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新公司无此项,代办CALLCENTER)。
10、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新闻、教育、医疗等),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11、有负责接入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出示的 SP 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预期服务保障)。
12、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深圳地区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深圳SP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深圳SP申请(代办ICP)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深圳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深圳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已经依法设立的公司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SP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予以批准的,应当向深圳申请者发出批准文件,同意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经营该项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者持该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在申请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电信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深圳SP证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深圳SP申请者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完成,否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者修改和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发现深圳地区申请者提交 zheng明文件的,应当不批准其申请,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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