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1月1日起对VOCs征收排污费
时间:2016-11-10 17:22:40 来源:慧聪网 阅读量:996
慧聪化工网讯: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江西省政府决定,从11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据介绍,江西省内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江西省VOCs排污费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江西省还将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各级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推荐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放量征收排污费,并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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