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下发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
时间:2015-05-23 00:56:42 来源:中国电工网 阅读量:2483
近日湖南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全省销售电价分类的通知湘价电〔2014〕107号,以下为通知全文:更多资讯尽在中国电工网。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用电分类,促进用户公平负担,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兼顾公共政策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我省现行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四个类别,现将各类销售电价具体适用范围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包括租赁住房)生活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1、城乡居民住宅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二次供水水泵用电、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物业管理、集中供暖或制冷设施以及为居民服务的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学校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及残疾人技能培训机构;(7)党校行政学院、电大、函大、职大、夜大等非经营性成人高等教育机构。
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学校,不含除残疾人技能培训机构外的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校、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继续教育、电脑培训等)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培训中心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及非经营性生活附属服务设施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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